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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15-06-30 09:22:57   杭州网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月开始施行,《办法》明确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肆意乱扔死猪的最高可罚3000元,公职人员渎职将受到行政处分。

在禁养区内养畜禽最高罚5000

根据《办法》,浙江将养殖畜禽分成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其中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认定为畜禽养殖场。

(市、区)人民政府除了要认定养殖户与畜禽养殖场等,还要组织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限制养殖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如果畜禽养殖户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养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公职人员渎职将受行政处分

养殖畜禽,最大的污染在于畜禽的粪便、病死的尸体及产生的污水。《办法》在这方面也作了规定,以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应承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还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就近就地消纳利用。养殖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如果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规定落实禁止养殖、限制养殖区域制度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