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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市场认定办法》 浙市提〔2015〕2号
2015-11-03 17:10:05   浙商市场协会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一:

浙江省重点市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重点市场认定工作,保障省重点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65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市场的申报、验收、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程序,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省重点市场的认定机构是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省重点市场的组织申报、验收、评审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重点市场认定办法、标准、考核评分细则等具体操作性规则由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和修改。

第二章 申报与验收

第五条 新开办市场应在开业满五年方可提出申报。

第六条 申报市场应在自验符合标准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填报《浙江省重点市场申报表》一式2份,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申报省重点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场名称登记证》及市场举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市场基本情况和近三年来发展情况;

3、市场规模、效益、税收、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横向比较有关资料需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机构或国家级、省级行业协会的证明文件);

4、市场内部服务、管理机构、上市商品质量、卫生保洁、治安、消防等主要管理制度;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当地政府新出台的“一场一策”及市场今后五年发展专项规划;

7、市场信用建设和市场主要荣誉资料;

8、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场所在县(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申报的市场进行核查,签署核查意见并盖县(市、区)政府章后报市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核查意见,并由市政府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申报的重点市场进行实地和书面考核。

第九条 考核根据《浙江省重点市场标准》,对申报的重点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第十条 考核验收组应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地做好重点市场的验收工作。考核验收组成员要严格纪律,自觉遵守廉政规定。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十一条 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考核情况汇总,并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

第十三条 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各成员单位意见,由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省重点市场认定决定,颁发统一制式的省重点市场牌匾,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重点市场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年度考评

第十六条 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重点市场进行年度考评,考评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考评内容包括市场的硬件设施、软件管理、发展现状、一场一策落实情况等,主要包括:市场运行情况、创新发展能力、硬件设施改造、电子商务应用、功能配套完善、经营管理水平、商业文明建设、品牌发展状况、当地政府政策落实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评不合格的市场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撤销省重点市场称号。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省重点市场联系制度,定期联系、回访省重点市场。

第二十条 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重点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出具市场发展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 动态管理中发现问题的,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整改等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所在市、县(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重点市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督促限期整改等决定,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撤销其重点市场称号。

(一)市场设施陈旧破损,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极差,市场举办单位管理不到位;

(二)市场因经营假、冒、劣商品,被媒体曝光影响恶劣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

(三)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市场举办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市场涉及经济诈骗、刑事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被督促限期整改的重点市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

(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市场的撤销由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重点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可重新申报省重点市场。一年后,确有改进的,由市场举办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浙江省重点市场认定标准

为使省重点市场考核公开、公正、公平,使重点市场更好的发挥引领作用,促进“两个两万亿”总体目标尽快实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6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标准。申报市场符合本标准,经考核验收,评审通过后,认定为浙江省重点市场。

一、消费品市场

(一)发展指标

1、市场举办单位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实有资本在3亿以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2、市场平稳运营5年以上,年成交额50亿元以上;

3、市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5万平方米以上;

4、市场经营户200户以上,企业法人占经营户总数20%以上,商位设计突出产品经营特点,每个商位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5、市场商位出租率95%以上,成交额连续三年呈上升趋势;

6、建有市场与产业集群合作机制,出台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带动当地产业作用明显;

7、市场环境优美,绿化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的10%,停车场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的30%;

(二)竞争优势

1、商品辐射全国大部分地区及部分国家;

2、市场规模居全省同类市场前五位;

3、上市商品品牌化率或注册商标率达到50%以上,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占全部品牌的20%以上;

4、定期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展销会、博览会;

(三)创新能力

1、市场仓储、物流、金融等配套功能完善,建有物流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旅游购物中心、产品价格中心等配套设施;

2、市场流通业态现代化程度高,能运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拍卖等现代流通方式,和银行卡、IC卡、移动支付等先进结算支付方式;

3、市场积极创建“智慧市场”,信息化基本设施完备,加强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与网上市场有效融合,网上达成交易额不低于市场总成交额的10%。市场建有独立网站,可开展网上交易,经营户用网水平高;

4、注重市场形象设计,已注册市场服务商标,积极运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

(四)管理水平

1、市场举办者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的监管;

2、市场达到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或以上;

3、市场举办者重视管理团队建设,管理队伍经过专业化培训,总体素质高,有专人负责市场统计与运行分析工作;

4、市场实施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能运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管理信息化水平高;

5、市场举办者积极开展市场经营户信用建设,并出台信用评价、奖惩、公示等制度,经营户总体信用程度高;

6、市场非公党建工作成效显著,党组织和党员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发挥显著作用;

7、经营秩序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申报前三年内无重大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和安全责任事件发生。

二、生产资料市场

(一)发展指标

1、市场举办单位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实有资本在3亿以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2、市场平稳运营5年以上,年成交额100亿元以上,成交额连续三年呈上升趋势;

3、市场经营户或会员100户以上,企业法人占经营户总数30%以上;

4、市场与上下游产业、市场建有合作机制,对地方经济发展影响力、拉动力大;

5、市场硬件符合交易产品的要求,设施现代化。

(二)竞争优势

1、市场在国内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

2、市场交易品种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定价权和影响力;

(三)创新能力

1、市场仓储、物流、商务、金融等配套功能完善,建有与现代流通方式相适应的金融结算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物流仓储中心、商务中心等配套设施;

2、交易方式先进,标准化程度高、品种单一的市场建有市场自己的网站,并根据产品特点开展网上交易,网上交易额不低于总成交额的30%;

3、市场根据产品特点,建有产品价格指数,并定期发布;

(四)管理水平

1、市场举办者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能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并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的监管;

2、市场交易制度完善,风险防控能力强;

3、市场达到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4、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A级率达到98%以上;

5、经营秩序良好,申报前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

(一)发展指标

1、市场规模居全省同类市场前五名,市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2、市场平稳运营5年以上,年成交额10亿元以上,成交额连续三年呈上升趋势;

3、市场经营户100户以上,市场商位出租率95%以上

4、商位布局突出产品经营特色,体现人性化和功能化,经营门面与货物储存、堆放分离;

5、市场内通道面积占市场营业面积的30%以上,市场环境美观,有绿化。

6、有商品临时储存间和冷藏、冷冻库,设有电子显示屏,及时公布商品价格及检测信息;

(二)创新能力

1、建有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模式,市场举办者和经营大户在本地或异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示范园区、与农产品生产者签订订购合同;

2、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分拣、包装,提高农产品加工现代化程度,增加农产品附加值;

3、紧密联系销售者,通过配送中心为连锁超市、农贸市场、便利店等配送商品,降低运输成本;

4、农产品市场品牌化率达10%以上,副食品市场品牌化率达50%以上;

5、建立网络信息化平台,提供发布网上信息,部分商品可进行网上交易;

6、探索竞价拍卖、仓储式销售、代储代销等现代交易手段和营销方式,实行电子统一(IC卡系统)结算。

(三)管理水平

1、积极履行市场举办者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索证索票档案,并对销售食品实行供证供票;

2、市场建有检测室,检测信息电脑化管理,检测项目不少于15种,每日实行进场食品农产品检测,批次不少于12批次;

3、市场达到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4、信用分类评价体系完善,评价结果及时有效,A级以上经营户达95%以上;

5、市场非公党建工作成效显著,党组织和党员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发挥显著作用;

6、申报前三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其他重大案件发生。

四、网上交易市场

(一)发展指标

1、市场基础设施现代化,有适合网上交易的经营、管理场地,经营、管理场地应达到3000平米以上;

2、网络经营者2000个(生产资料和大宗商品网站网络经营者300个)以上;网络经营者有照率比例50% (生产资料和大宗商品网站网络经者有照率100%)以上;

3.市场平稳运营5年以上,年成交额200亿元(生产资料和大宗商品500亿元)以上,成交额连续三年呈上升趋势;

(二)竞争优势

1、市场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处于领先水平,

2、交易产品辐射范围广,辐射全国20个省市及地区以上;

3、市场有自己服务商标,并在全国的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创新能力

1、与实体市场和产业有机对接,与省内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和产业集群建有合作机制,并依托实体市场实现网络市场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2、市场交易资金和保证金实行银行第三方监管;

3、市场配套功能完善,能为经营户和交易者提供仓储、物流配送、融资担保等功能;

4、平台设计新颖,网络运行快捷,信息动态调整、更新及时;

5、市场建有浙货专区,开展浙江产品网上订货会、品牌网上推介会等活动,大力销售浙江产品,形成品牌效应和集聚效应;

(四)管理水平

1、积极履行市场举办者责任,有健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专业化、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并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的监管;

2、交易管理制度健全,有较为完善的网上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制度、保证金制度、先行赔偿制度等;

3、网上交易市场应严格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违法有害信息过滤、用户注册认证、信息发布及上网日志留存等措施。用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4、网络经营者有照率比例50% (生产资料和大宗商品网站网络经者有照率100%)以上;

5、市场设立消费维权预赔基金制度,设置专门的消费者维权、售后服务处理机构,有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网上投诉、纠纷处理及时,消费者满意率95%以上,有记录;

6、市场信用度高,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7、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并在行业组织中发挥主要作用;

8、经营秩序良好,申报前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案件发生。

附件三:

浙江省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建设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浙江市场大省向市场强省转变,实现省委省政府关于商品交易市场“两个两万亿”目标,进一步引导和提升全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质量和水平,按照“市场集中、产业集聚、发展集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商品交易市场的集聚相应,促进其在实施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引导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是在特定区域内形成的拥有若干家市场的产业联系紧密、品牌带动突出、诚信体系完善、配套服务健全的市场集聚区,是以若干重点市场为龙头,以特色产业为依托,以物流网络为纽带,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经营业态先进、复合联系紧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市场群的有机组合。

第三条 浙江省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建设工作的发展目标是适应现代产业发展要求,建设一批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进一步强化市场的集聚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浙江省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建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县(市、区)自主申报和各市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浙江省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认定工作,由省商品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请省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模效益。现代市场集群内应当至少拥有三家以上(含)的商品交易市场,每家市场年成交额不低于1亿元,整个市场集群年成交额不低于10亿元,集群内所有市场中的经营户总数应超过500户。

(二)组织结构。现代市场集群应当具有统一的管理机构(集群管委会),建立由各市场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制度,按照市场集中、产业集聚、发展集约的原则,共同商议集群管理的相关事宜。集群管委会负责对集群内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统筹安排各市场综合服务的共享和衔接,统一制订管理和服务标准,配合监管部门对市场进行协调管理。各市场之间应当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共同遵守和维护集群管委会的相关规定。

(三)创新发展。集群内的各市场要积极探索市场提升发展的创新性举措,运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先进的交易方式提高市场流通业态现代化水平。发展总部经济与园区经济,不断完善商务服务功能,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与各类产业集聚区、物流园区、电子商务园、信息园的紧密合作,构筑商圈,推动城市有机更新。

(四)综合服务。集群应当探索建立仓储、物流、商务、金融等配套功能,根据市场类型统一建立物流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旅游购物中心、产品价格中心等配套设施。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的市场管理团队,并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的监管。集群管委会还应积极推进市场非公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作用。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市场集群,向当地市级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由市场集群管理机构(管委会)提出的申请文件;

(二)省现代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申请表(附件1);

(三)省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建设方案;

(四)与申报条件相符合的有关佐证材料,包括机构设置文件、政策扶持文件、以及相关配套发展情况的佐证资料。

第八条 以上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请和认定资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场集群提出申请,各市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报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认定条件,对各市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研究确定省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建设单位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时提出的方案开展工作,经当地自查认为达到相关条件要求后,由当地市级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文件后,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地区提请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落实相关政策。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现代商品市场集群所在县(市、区),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资金给予切块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市场集群提升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给予现代商品市场集群规划支持、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助推市场提升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65号)中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共同营造扶持商品市场发展的有利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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